发布者:向晨曦律师 时间:2023年09月22日 1255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【基本案情】
2020年,原告韩XX的房屋被拆迁,其觉得自家的拆迁补偿价款相较领居家要明显偏低,因此其向政府申请公开领居家的补偿明细。政府答复已经主动公开。韩XX不服,先是申请了行政复议。区政府维持了镇政府的答复。韩XX不服复议决定书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【法院认为】
拆迁补偿款项金额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事项,且政府已经主动公开,不存在隐瞒的情况,韩XX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。
【裁判结果】
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。
【向律师说】
1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,拆迁补偿金额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畴,因此不存在拆迁金额暗箱操作的前提,如果被拆迁人/被征收人对自己拆迁补偿金额有异议,可以通过提异议或申请信息公开相关补偿标准,或委托律师进行谈判;
2、拆迁必须公开透明,不应当根据利益关系就差别化对待不同的被拆迁人;
3、以上就是关于拆迁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,如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,可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附裁判文书全文:
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
行政 裁 定 书
(2020)京0106行初375号
原告韩XX,女,1952年10月18日出生,汉族,户籍所在地北京市XX区。
被告北京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
委托代理人向晨曦,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,住所地北京市XX区文体路2号。
法定代表人初xx,代区长。
委托代理人马严,北京市XX区司法局工作人员。
委托代理人李欣,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韩XX不服被告北京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及被告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,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在审理期间,原告韩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。
经审查,本院认为,韩XX撤回起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未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。